服務條款
生效日: 2026-07-07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目的)
本條款旨在規定 VietSpots(以下簡稱「公司」)所提供之優惠券·預約仲介服務之使用中,公司與使用者間之權利、義務及責任事項。本條款適用於使用公司營運之網站及行動應用程式(以下統稱「本服務」)之所有會員。
第2條 (用語定義)
本條款中使用之用語定義如下。
- 本服務: 指公司透過網站及行動應用程式向會員提供之越南在地商家(外送、按摩、購物、餐廳、機車租賃、理髮店、洗衣店)之資訊提供、優惠券發放、預約仲介、支付·結算、一對一聊天及社群等服務。
- 會員: 指同意本條款並註冊本服務、使用公司所提供服務之顧客。
- 商家(合作業者): 指與公司合作並透過本服務向會員提供商品或服務之越南在地個別業者。
- 張貼內容: 指會員於使用本服務過程中在服務上張貼之文字、文件、圖畫、影像、連結等一切資訊或資料。
第3條 (條款之明示與修訂)
- 公司將本條款內容公示於服務初始畫面或連結畫面,以便會員輕易知悉。
- 公司得於不違反相關法令之範圍內修訂本條款。
- 修訂條款時,公司將載明適用日期及修訂事由,自修訂條款適用日之7日前(對會員不利或重大事項之變更為30日前)起,透過於服務內初始畫面·公告欄公示,或電子郵件(E-mail)·應用程式推播(Push)通知等電子方式向會員告知。會員於修訂條款適用日之後仍未表示拒絕而繼續使用服務者,視為同意條款變更。
第二章 會員註冊及使用契約
第4條 (註冊資格及會員註冊)
- 本服務僅限年滿18歲以上者註冊·使用。
- 使用契約於欲成為會員者同意本條款內容、提出註冊申請且經公司承諾時成立。
- 註冊時輸入之資訊必須真實;若盜用他人個人資料或填寫不實資訊,公司得拒絕承諾或事後解除契約。
第5條 (會員資訊之變更及管理)
- 會員得隨時透過個人資料管理畫面查閱並修改本人之個人資料。
- 會員註冊申請時所填事項發生變更者,應線上予以修改;因未修改變更事項而生之不利益,公司不負責任。
- 會員對帳戶(電子郵件等)及密碼負管理責任,不得轉讓或出借予第三方使用。
第三章 服務之使用及義務
第6條 (服務內容及應用程式推播)
- 公司提供商家之優惠券發放、預約仲介、支付·結算、一對一聊天服務,具體內容依服務畫面之指引。
- 服務原則上全年無休、每日24小時提供。惟因系統定期檢修、設備更換、通訊故障等營運上相當之理由時,服務之提供得暫時中斷。
- 公司為順暢提供行動應用服務及資訊告知,得向會員發送應用程式推播(Push)通知。會員得隨時透過應用程式內設定畫面變更是否接收推播通知。
第7條 (使用者義務)
會員於使用服務時同意不從事下列行為。
- 禁止盜用他人個人資料·不實註冊
- 自我節制預約爽約·惡意取消
- 禁止於聊天中誘導外部支付 / 分享外部聯絡方式
- 禁止對商家資訊·評價進行不當誹謗
第8條 (優惠券·預約·支付)
- 優惠券僅得於活動期間內領取,並於套用至預約時自動扣減/回收。
- 預約取消及爽約(No-Show)政策依各商家之指引。若事先未經正當取消手續而不履行預約之行為反覆發生,公司得限制其服務使用資格。
第9條 (禁止之內容及行為)
會員於使用張貼·聊天·評價功能時同意不從事下列行為。
- 禁止煽情/有害內容: 不以任何形式張貼·分享煽情、猥褻、露骨、暴力、仇恨、威脅或騷擾他人之內容(文字·影像·連結)。
- 禁止垃圾訊息: 不從事大量訊息、擅自廣告、重複·詐騙性內容、惡意連結等損害其他使用者之行為。
- 違規帳戶處置: 公司得於事先通知違規會員後限制其使用或解除契約。惟僅於需緊急處置之情形——如盜用他人名義、支付詐欺、散布猥褻物品或明顯違反相關法律之違法行為——公司方得於不事先通知之情況下立即限制使用或刪除帳戶;此種情形下公司將事後通知,並於會員提出異議時告知其得申辯之程序。
- 內容處置及檢舉: 違規內容將遭刪除。公司得對內容進行審核·隱藏·刪除,並得就違法行為向相關機關檢舉。
第9條之2(使用者內容之著作權與授權)
- 會員於本服務張貼內容之著作權歸創作該內容之會員所有。
- 會員於下列範圍內授予公司非專屬、無償之使用授權:①於本服務內儲存、展示、傳輸、散布及搜尋顯示;②為宣傳本服務,於公司經營之外部管道(社群媒體、部落格、社群等)重製、展示、傳輸該內容;③於上述目的所必要之範圍內進行翻譯及編輯(不變更內容本質)。
- 公司依第2項第②款於外部管道使用內容時,將標示作者暱稱等出處。會員表示不希望標示出處者,公司將省略標示或不予使用。
- 會員得隨時要求刪除內容或停止於外部管道使用,無正當理由公司應不遲延處理。惟已遭第三方分享或重製之內容可能超出公司控制範圍。
- 本條授權自會員刪除內容或請求停止使用時起向將來失其效力。
- 會員保證其張貼之內容未侵害第三人之著作權、肖像權等權利,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張貼他人著作。
第四章 契約解除及責任之限度
第10條 (契約解除及退會)
會員得隨時利用網站或行動應用程式內之退會功能申請立即解除使用契約(刪除帳戶),公司將依法令規定不遲延地予以處理。
第11條 (服務使用之限制)
會員違反本條款義務或妨礙服務正常營運者,公司得於事先通知後限制服務使用(警告、暫時停用等)或解除契約。惟僅於需緊急處置之情形——如盜用他人名義、支付詐欺、散布猥褻物品或明顯違反相關法律之違法行為——公司方得於不事先通知之情況下立即限制服務使用或刪除帳戶;此種情形下公司將事後通知。會員對此提出異議者,公司將告知其得向公司申辯之程序。
第12條 (責任之限度及免責條款)
- 公司作為居間商家與會員間商品·服務交易之平台提供者,除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對因商家或會員之可歸責事由所生之直接交易、服務品質或糾紛不負責任,並於發生糾紛時提供資料等予以協助。
- [租賃及外送特約] 使用機車租賃等租借服務時,會員有義務持有符合當地法律之合法駕駛執照(如國際駕駛執照)並遵守當地安全規定(如佩戴安全帽)。除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對因會員無照、違反當地法規或過失等所致之事故、損壞、罰款等,以及外送·洗衣服務過程中發生之物品糾紛,公司不負責任,一切法律·金錢責任依會員本人與商家間之契約處理。
- 公司於服務內提供之「自動翻譯服務」係為協助使用者便利之輔助手段。因系統上之翻譯錯誤、誤譯、遺漏等造成之與當地商家溝通誤解及由此產生之不利益,公司不負責任。
- 因天災地變、戰爭、基礎通訊業者之服務中斷、當地通訊網故障等不可抗力事由而無法提供服務時,公司免除責任。
- 會員對因行動裝置密碼設定錯誤、裝置遺失,或應用程式市集(Google Play 商店、Apple App Store 等)之支付/退款政策錯誤等所受損害,負全部責任。
第五章 線上支付·代購·撤銷訂單
第13條 (線上支付及支付代理)
- 公司透過支付閘道(PG,例如 PortOne(KG Inicis)、PayPal)為服務內的付費商品·服務及海外代購訂單提供線上支付。會員支付時同意一併適用該支付閘道之條款及支付工具發行方(信用卡公司等)之政策。
- 依會員之支付國家及方式,款項可能以韓元(KRW)、美元(USD)等計費。將以越南盾(VND)顯示之價格換算為結算貨幣時,可能於公司所定之參考匯率加收一定之匯率緩衝(加價);實際扣款金額與貨幣顯示於支付頁面。
- 公司透過支付閘道於伺服器端驗證每筆支付之有效性與金額一致性。經確認為授權失敗、重複支付或偽造·竄改之支付,得予取消或作廢。
- 支付明細可於服務內之訂單紀錄或透過支付閘道查詢。
- 因信用卡額度、身分驗證失敗、會員裝置問題等可歸責於會員之事由致支付未完成或產生不利,公司概不負責。
第14條 (海外代購服務)
- 海外代購服務係指應會員請求,由公司代會員購買越南當地商品並協助進出口·配送手續之代理服務。公司並非該商品之銷售者,有關商品之產品責任·廣告責任及海關法上之進口人地位歸屬於作為購買者之會員。
- 作為海關法上之進口人(納稅義務人),會員同意提供通關所需資訊,包括個人通關號(PCCC)。公司僅將其用於通關目的,並依隱私政策加密安全處理。
- 關稅、加值稅等進口時課徵之稅費不包含於支付款項內,由作為進口人之會員(收貨人)於通關時負擔。公司收取之款項為商品價款、代購手續費及運費等。
- 會員同意不從事超出自用目的之商業性購買、透過拆單規避免稅額度、低報價值等違反相關法律之行為;由此產生之通關延誤·額外課稅·法律責任由會員負擔。
- 代購商品之採購·通關·配送進度將透過服務及會員登記之信箱等告知。因當地情況、通關及國際運輸等,所需時間可能有所變動。
第15條 (撤銷訂單及退款)
- 會員得依相關法律對已支付之商品等撤銷訂單。但下列情形得限制撤銷權或由會員負擔退貨所需費用,對於屬於此類之商品等,公司將事先告知。
- 限制撤銷·負擔費用之事由:① 應會員訂單已開始個別採購或客製生產,撤銷將致公司或加盟店無法挽回之重大損失;② 就海外代購商品,於通關手續或國際運輸已開始後,會員因單純改變心意而申請撤銷者,此種情形下會員應全額負擔退貨所需費用(國際往返運費、當地退貨費用、已繳納之稅費等實際費用);③ 因會員使用或部分消費·毀損致商品價值顯著減少;④ 其他相關法律所定之撤銷限制事由。
- 預約及優惠券之取消·爽約政策依第8條及各加盟店之說明。
- 於得撤銷之情形,公司於確認會員撤銷意願後,原則上於法律所定期限內按原支付方式退款。惟實際到帳時間可能因支付閘道·信用卡公司之處理流程而不同。以特定貨幣(KRW·USD等)計費之部分按該貨幣退款,並可能因匯率波動產生差額。
- 因商品瑕疵、無法採購、錯發等非會員歸責之公司或加盟店事由致契約未能履行時,公司將與會員協商提供全額退款或替代履行。
- 退款·退貨之具體流程依服務內之"退款政策"及相關法律。
第六章 其他事項
第16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 公司與會員間提起之訴訟以大韓民國法律為準據法。惟若會員慣常居所地國家之強制性消費者保護法規對會員更為有利,則於該範圍內適用該等法規。
- 就公司與會員間發生之糾紛提起之訴訟,向依民事訴訟法確定之管轄法院提起。